校园安全教育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摘选)

期次:第33期       查看: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