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之窗

如何理解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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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亮点释义】

    【条文】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释义】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分三项,第(一)项规定的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主要指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现,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只要有上述行为即应给予纪律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第二款规定的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这类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两种拉票贿选行为依据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增加第二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节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